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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会“吃掉”居委会吗

1999-08-2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郑直

 住宅小区的管理者到底是物业公司还是居委会?眼下很多居民闹不清楚。双重管理或者因二者推诿扯皮而疏于管理的事时有发生,而居民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又屡屡见诸报端。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最近指出:在社区建设和管理方面,物业公司应受当地居委会的领导,两者不能平列,更不能颠倒过来。而在很多地区,事实恰恰相反。

北京市综合治理委员会最近的调查显示,在朝阳、海淀、丰台等新建小区聚集区,应建未建的居委会已达198个。另外,出于利益分配上的考虑,物业公司一般抵触居委会的存在,同时由于居委会经济实力难与物业公司抗衡,一些居委会已被物业公司“吃掉”或承包,成了替物业公司收费的部门。中消协的调查亦显示,当物业公司出现违规行为时,居民一般选择直接交涉、向消协投诉等方式,无一认为该向居委会反映。看来,无论在居民的观念里,还是在实际操作中,居委会都有淡出趋势。

北京市民政局有关人士认为:物业公司很多是由开发商遗留下来或房管部门翻牌而成,实施的是企业行为,提供的一般为专业化的有偿服务,而居委会是宪法确认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,其工作职能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赋予的,居委会由居民投票选出并能代表居民利益,为居民服务大都无偿或者微利。而物业管理只是小区管理的一部分,法律赋予居委会的权利不可能由物业公司代行。由居委会聘用物业公司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,更能体现居民的自治权利。最近,北京市很多小区“突击”成立了一批物业管理委员会,以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的工作,但有专家指出:管委会和居委会的社会基础、产生范围及性质大同小异,但管委会却没有宪法赋予的法律和政治地位,一个小区成立管委会和居委会两个自治组织既不规范更无必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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